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5-11-10

标题:请问下面的报道是否属实。谢谢!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11月5日供热 某供热办说没看过

http://cache.baiducontent.com/c?m=9f65cb4a8c8507ed4fece76310438a660e54f7603ed5da1168d4e419cf791d19506694e17a655153c4c50b3c55f81509fdf041236a5c3de1cc8edb1183a6922a2c8f3033041f855615a71ba4d64127c523945befa50ee0cef22593d99389990b0dde16583ad6ff9c2a0503bd1be76441f4d7e95f152e07cb9c27128e4e075f885740a14788f7426510f2fdca2d4bd459a4&p=876fd75985cc43fa08e2907f5049&newp=8a7ac64ad49c5fff57e99565550592695912c10e3ad28f0b&user=baidu&fm=sc&query=%B7%EF%BB%CB+%CC%EC%BD%F2+%B9%A9%C5%AF&qid=b08a211d00010f12&p1=5

凤凰房产天津站

2015-11-0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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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温骤降,天津人民在家中基本过上了“羽绒服+空调暖风”的生活,寒冷之时,大多数网友的家中还不见暖气的踪影,网友只得依靠朋友圈刷屏“天津供暖为何迟迟不到”来发泄情绪。

11月9日下午,笔者拨通了天津市供热办的热线电话“23284009、23285101”,一通无人接听,一通持续占线。无奈之下,笔者拨通了天津市南开区供热办的热线电话27431101,笔者表明身份,并提出“2010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天津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5日至次年3月15日,这个11月5日是天津市全部统一供暖还是局部区域供暖”,南开区供热办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没有看过此条例”。笔者问“该条例是没有下发吗”,南开区供热办工作人员表示“没有看到过此文件,不清楚”。

笔者继续追问该工作人员,对于某媒体报道的“2014年起,正式将供热期调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说法为什么没有执行时,该工作人员继续含糊其辞,表示不知道这个说法,如果有问题,请拨打12319。

据悉,《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不按供热期规定供热的”,由市和区、县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办公室吊销供热许可证。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二条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11-2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李**: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10日

尊敬的李**: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已与您电话沟通,详细解释了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十九条提出,“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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