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5-11-07

标题:建议将天津地区的采暖期提前到11月1日

建委领导:你们好,我建议将供暖期提前到11月1日,采暖期结束时间滞后的4月1日,因为入冬后,天气渐冷,人进屋感觉凉,特别是有老人小孩的,很不舒服,这样多收点取暖费也可,请领导考虑一下,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与幸福指数。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11-1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赵**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9日

尊敬的赵**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九条提出:“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基于您所提出的建议,供热部门将会逐级反映,待供热条例修订时加以考虑。已与您联系进行了详细解释。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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