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司不缴纳五险一金并不予签订合同
您好!我于2015年7月20日进入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办公地址:和平区福安大街同方蓝海国际20层)工作,入职前只告知我试用期两个月,转正后薪资4000,试用期工资是正式工资的80%。我于2015年9月19日试用期满,后公司迟迟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9月19日之后试用期结束后依然按照试用期工资发放。再三催促下,于10月份与我商议合同,但不补缴我7月至9月的五险一金。因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我于2015年10月20日交接好工作后离职。公司一直对我要求结算10月工资,补缴五险一金的申请无回应,无行动。后了解2013年下发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津人社局发[2013]24号)第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且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原公司补缴7-10月五险一金6160.8元,大写陆仟壹佰陆拾元八角整,并结算我二倍工资1019(7月)+3200(8月)+3200(9月)+2667*2(10月)=12753元,大写壹万贰仟柒佰伍拾三元整。两项合计18913.80元,大写壹万捌千玖佰壹拾叁元八角整。烦请人力社保局的同志帮助我落实此事,谢谢!附:工资卡,工资条及五险一金计算明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