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苏** 提问时间:2015-10-30

标题:关于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变化是否真实?

2014年11月底每日新报和各大网站相继刊登:市发改委、建委共同发布2014-2015采暖期供热计量收费有关事项通知,调整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调整后的基本热价不超过面积热价的30%。

通过12319热线咨询说法与报纸,网站的信息相同,基本热价是7.5元,计量热价是0.13元千万时。12319热线提供的文号是:津发改价管20141196号。

请问相关领导,此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此文件规定的价格调整从什么时间起执行?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11-1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苏**: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

尊敬的苏**: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为促进节能减排,鼓励用户自主调节用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4】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1】42号)、《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津建公用【2014】597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关于2014-2015采暖期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196号)等文件的规定:1、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面积热价×30%;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单位面积耗热量定额。2、居民供热计量价格:现行居民供热价格为25元/供热建筑平方米,计算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单位面积耗热量定额为135千瓦时/供热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此文件于2014年开始实施。具体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解释沟通。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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