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5-10-29

标题:关于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后救济金的问题

我的亲人在天津一家企业在职工作,于2015年6月20日车祸意外身亡。关于其死亡后丧葬费和救济金的问题,我与其单位交涉很久,也提供了父母年纪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但是其单位又提出以上金额应由社保支付,让我们去找社保局,我也咨询了咱们12333电话热线,给我提供的津劳险[1993]187号文件依据我一直没有找到。我希望咱们社保局可以给我一个准确的答复,也可以作为依据与其单位交涉,另外能否给我提供津劳险[1993]187号文件的准确内容,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10-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企业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问题。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

2015年标准为:4686元x2个月=9372元。

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的计算基数为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6个月;2人者,为9个月;3人及3人以上者,为12个月。

2015年标准为: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4686元x6个月=28116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4686元x9个月=42174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者:4686元x12个月=56232元

划分范围: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劳动者供给,并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劳动者的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外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工作者,并且应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者;

4、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待遇支付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第十四条乙、工人与职员因病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第七条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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