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因《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政府令第32号[1991])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19号[2015])明令废止,自2015年6月20日起失效。原文件中关于“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哺乳假等”有关规定,已无政策依据,后续是否会出台新的续接政策,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对于女职工哺乳期的相关规定是指女职工产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