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源地热工作消极,且严重坑害无辜群众
我于2015年9月2日与原房主魏意茂签订合同,购买了其位于河东区直沽园10-3-203的房屋。现手续已办完。我于9月28日,去供热部门(天源地热公司)查询魏意茂的取暖费及地热水缴费情况,被工作人员王姐、韩姐告知,其欠缴2003年至2014年的暖气费共3万余元,且从未交过地热水费。我立即告诉她们,原房主现仍居住于该房屋,但可能随时搬离,并要求和她们一起去找原房主对质。随后,我们三人到了该房屋,与魏意茂夫妇核实此事。魏意茂当众承诺,他搬离该房屋以前的暖气费和地热水费由他和天源地热公司结算,他搬离以后的费用由我承担,天源地热的王姐和韩姐当场同意这种处理方法。但事后,因为他们之间结算出现分歧,天源地热公司通知我除非魏意茂认可给他们交钱,否则不能和我签订新的供热合同。我于9月30日再次来到供热站,向王姐、韩姐提出,她们的这种处理方法违法,不去向真正的欠款人追讨,却来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并告诉她们,正确的做法是趁魏意茂还未搬离,立即起诉。但她们及其领导黄经理不予理睬,明显有故意放走原房主的意思,且仍坚持原房主不交钱,就不给我供暖的决定。在此,请领导帮助解决,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严惩该企业故意不作为,坑害无辜群众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