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吴*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9月21日
尊敬的吴*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查,根据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的《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已入住的,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同时《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建公用【2010】1195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目的是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进行热态检验,以免因供热设施质量问题导致不热或发生跑、冒、滴、漏等问题,给用热户造成损失。两个供热期后,经实际运行检验和验收合格后,用热户方可申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两个供热期结束后,经实际运行检验和验收不合格的,保修期顺延至问题解决为止,至保修期结束后,方可办理暂停供热手续;您提出的建议将在供热条例修订时研究。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