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正在调查处理中,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
2015年9月24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根据2005年颁布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27号令)第二条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