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20年工龄
我1972年参加工作,一直从事教师工作。因个人原因,1992年从铁18局子弟学校辞职。后来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时被告知,1972年至1992年的工龄不予承认。我曾经问过天津市委人事局,回复是:根据1955年内务部的一个批复。我知道自己不能说政府错误,只是不明白一件发生了的,确确实实存在的20年工龄,有什么理由说不算就不算了?政策是不是也要人性化?如果我当年不是辞职,而是因为某事犯罪入狱,那出狱后,以前的20年工龄应该会被承认吧?如果这样,是不是说辞职不如犯罪??我真的不明白这个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