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5-09-16

标题:关于20年工龄

我1972年参加工作,一直从事教师工作。因个人原因,1992年从铁18局子弟学校辞职。后来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时被告知,1972年至1992年的工龄不予承认。我曾经问过天津市委人事局,回复是:根据1955年内务部的一个批复。我知道自己不能说政府错误,只是不明白一件发生了的,确确实实存在的20年工龄,有什么理由说不算就不算了?政策是不是也要人性化?如果我当年不是辞职,而是因为某事犯罪入狱,那出狱后,以前的20年工龄应该会被承认吧?如果这样,是不是说辞职不如犯罪??我真的不明白这个政策。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9-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件收悉,有关工龄问题已责成相关部门为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待。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7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人员工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作出政策解释,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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