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建议蓟县环保局组织公开蓟县2015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根据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下称 《办法》 )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蓟县环保局有义务监督蓟县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且依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蓟县环保局有宣传和引导公众参与监督的义务。
为进一步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公众监督和污染减排,我机构特向贵局建议,请贵局发函通知或提醒蓟县的9家2015年重点排污单位在2015年9月15日前公开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全部环境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