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江** 提问时间:2015-08-25

标题:暖气停供收费不合理

我有一套房子在河北区金钟河东街碧水里,这套房子我冬天不住,想办暖气停供手续。今天去供热站咨询了一下,供热站工作人员答复说可以停供,但要缴纳供热费20%的停供费用。不知道这是不是国家住建部的统一规定。如果不是国家统一规定,天津市的这个规定就非常不合理了。适当缴些费用是应该的,但不应该缴的太多。另外,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长期停供可以免缴停供费?请回答我的问题!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08-3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江**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8月25日

尊敬的江**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查,供热单位已与您解释,2010年6月市人大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借鉴我国北方许多城市收取损耗补偿费的做法,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并后,印发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暂停供热用热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工况是有影响的,还会影响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效果。二是,供热系统建设具有区域性,无论用热户是否用热,都要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维修和管理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用热户交纳的热费(或补偿费),这样才能保障供热设施的完好和供热单位的生存发展。三是,现行供热成本中,包括按用热负荷占用的固定成本和按供应热量的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成本占供热成本的20%以上。固定成本主要考虑供热设施的折旧、维修以及建筑公共部分耗热,尽管与用热户是否用热没有直接关系,也须有这部分投入,其费用应由全体用热户分担。变动成本是指部分水、电、燃料等费用,用热户暂停供热后,只是减少了变动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维修、折旧等费用不会因某些用户暂停供热而减少。同时也告知您办理永久停热相关事宜。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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