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5-08-21

标题: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法定节假日的问题

您好请问人社部18日通知指出,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吗?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者按照合同每周上六休一(轮休) 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为同一天的是否视为两天 公休日做调休?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9-0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是否执行9月3日放假安排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耐心等待二次答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824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答复如下:

一、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在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经请示人社部,此规定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重合补休的问题。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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