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8月13日
尊敬的张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查,您反映的供热收费问题,现供热单位回复如下:1、 现行热价水平偏低,2008年我市在调整供热价格时,按照780元/吨(自然煤)的价格测算的供热成本是32元/㎡,考虑到当时居民供热价格为20元/㎡,调整幅度过大,本着政府、企业、居民共同承担的方针,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最终将居民供热价格定为25元/㎡,没有调整到位。供热成本与调后价格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和企业自行消化解决。为尽可能地减轻居民负担,还同步提高了居民采暖补贴标准。 2、 运行成本增加,尽管煤炭价格有所降低,但供热企业的其他成本项,如水、电、人员工资、环保费用等均有上涨。2010年《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开始施行,室内温度标准由18±2℃提高为不低于18℃,温度标准提高后,增加了煤炭消耗和设备维护成本。 3、 税费支出增加 从2011年起,我市采暖收费由财政收据改为国税发票,开始对非居民热费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增加了税费支出。同时,增值税发票煤炭价格要比普通发票增加较多。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