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市公开招聘程序中,要求在职的报考人员要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这一规定是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公开招聘程序多,周期长,如果报考的在职人员因原单位的原因招聘单位导致无法为其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将会导致岗位空缺,影响招聘单位的招聘效果。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考虑到报考人员的实际困难,在招聘实施方案中也明确规定了“对于在职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聘单位同意,可在体检或考察时提供。”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是兼顾了报考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的。
对于网友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表示感谢。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完善我市公开招聘程序,为考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更为完善的政策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