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5-08-03

标题:劳动能力认定

本人于2001年2月17日在工作中,左手中指食指被设备压出6CM开放性伤口,就诊于武清区人民医院26日因工作原因被主管要求出院并参加工作,(当时淤肿未消,没有拆线),事后所有资料被主管拿走,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014年2月27日本人提出要求公司协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答复如下:

公司在2004年上缴工伤保险以前,每年在中国人手为所有员工上缴《雇主责任险》员工在厂内发生事故,均会按保金进行赔偿,由于此事件过期时间太长,公司存档记录中无任何数据显示工伤事实,故公司爱莫能助,本人也提出几个问题

1.我是一名在职员工,我的工伤记录为什么丢失

2.我有此事件的在场认证

公司都不予处理

同时我又到医院调取住院证明进行复印保存

请问公司处理合理吗?是否必须协助进行劳动能力认定,

以上敬请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换打工者一个公道

拜托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8-1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工伤认定等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作出政策解释,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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