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劳动能力认定
本人于2001年2月17日在工作中,左手中指食指被设备压出6CM开放性伤口,就诊于武清区人民医院26日因工作原因被主管要求出院并参加工作,(当时淤肿未消,没有拆线),事后所有资料被主管拿走,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014年2月27日本人提出要求公司协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答复如下:
公司在2004年上缴工伤保险以前,每年在中国人手为所有员工上缴《雇主责任险》员工在厂内发生事故,均会按保金进行赔偿,由于此事件过期时间太长,公司存档记录中无任何数据显示工伤事实,故公司爱莫能助,本人也提出几个问题
1.我是一名在职员工,我的工伤记录为什么丢失
2.我有此事件的在场认证
公司都不予处理
同时我又到医院调取住院证明进行复印保存
请问公司处理合理吗?是否必须协助进行劳动能力认定,
以上敬请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换打工者一个公道
拜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