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武清区房管局十分重视,2014年10月17日签发的《津国土房市【2014】224号》文件,其中“取消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办理购房和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需提交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限制性规定”。
购房人在办理房产证时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发票、房屋登记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转移登记申请书、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发商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面积有误差的需提供补充合同;购房人也可委托开发商代办。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