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高* 提问时间:2015-07-22

标题:居民楼底商开饭馆油烟影响居民生活

天津市东丽区保利玫瑰湾18号楼2单元一楼底商开饭馆,油烟严重影响楼上居民生活。

楼上多家住户多次向物业反映,向东丽区环保局反映,向居委会反映,均未得到解决。

按照天津市大气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等污染物的净化处理设施,定期对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我们的住宅楼即属于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这是不容许经营餐馆的。

按照开发商公示的保利玫瑰湾18号楼底商为便利店,开餐馆也与公示不符。

夏季到来,餐馆油烟问题导致楼上32户居民无法开窗通风,急切盼望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予以解决,为盼!!!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15-07-2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餐饮业的噪声、油烟污染问题由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该问题建议您向辖区政府反映协调街道解决。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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