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5-07-16

标题:凤河孔雀城距离垃圾场100米,业主两次与开发商协商均无得到正面回应

2013年下半年,华夏幸福基业公司开发的凤河孔雀城项目一期正式开盘,时至今日已到交房日期,但经我和广大业主2015年7月15日了解到,贵司该项目截止目前尚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2015年7月11日,该项目的客服经理及项目负责人也大方承认此情况均属客观实情,并且2015年7月15日收房现场没有看到理应公示的三书一证一表:《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经业主再三要求也未出示以上证件。

不具备交房的现实问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重要问题、垃圾场必须处置,决不妥协

经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确认 凤河孔雀城西边的垃圾场占地面积168亩,我小区占地面积172,667㎡,垃圾场几乎与整个小区,整个居民生活区大小一致。该垃圾场额定日处理垃圾量100吨,距离凤河孔雀城不足100米。

1、填埋变焚烧,危害翻倍

众所周知,垃圾场焚烧释放致癌物二噁英,当看着每个夜里的滚滚浓烟,实在不敢住进这样的小区。除二噁英外,垃圾场还释放大量的有害颗粒物、重金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等的毒害物质。空气中有毒害气体,你我的耳边是嗡嗡嘤嘤的苍蝇、蚊子等各种垃圾滋生的飞虫,地下水中有垃圾渗滤液,孩子会在每天清晨时问我们,为什么这么臭?为什么我们不能出去玩?

2、垃圾未分类,日清数量翻倍

据调查显示,廊坊市开发区的垃圾产量正逐日递增,原来日处理100吨的垃圾填埋场,如今每日至少需要处理数百吨垃圾,且处理范围早已不局限于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正一车一车的送往距离我们的家园几十米外的垃圾场。

3、违反法律规定,触及道德底线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之《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有一条是这样说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应考虑大气污染(恶臭气体)在内,如使人闻不到臭味,至少需要1500米。

4、责任转移,业主可拒不收房

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售合同约定:“古达路西侧有现状垃圾处理场,交房前处置完毕。”甲乙双方约定交房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业主已按照约定付款,也请开发商按约定履约。如开发商于合同约定时间范围内,未能达到房屋交付标准,即使已发放收房通知,业主亦有权拒绝收房。

5、施工及质量问题简要:

经房屋现场勘查发现发现一些质量问题:(1)窗户玻璃没有三C标志属不合格产品,(2)所有窗户都没有安装纱窗,(3)厨房和卫生间墙面没有做拉毛处理, (4)燃气尚未开通。

(5)小区内路面设施及绿化尚未处理完毕

6、提示

(1)开发商必须在房屋交房时出具《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等相关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如不具备上述证明,属出卖人(甲方)违约(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乙方)须获得赔偿(以下简称乙方)。

(2)、且,甲方发给买受人乙方的交付通知书,没有盖印甲方公司公章,不符行规,乙方全体业主虽给予回复,但不承认该交付通知书将指向的任何乙方恶意拒绝收房事项,不承担任何财产转移责任,以及延期收房所产生的物业费等其他费用,请贵司周知。

(3)由于不满足交房条件,而导致的交房滞后,开发商须按合同内赔偿方案履行分内职责;

(4)为保障各业主的生命健康,稀释垃圾场带来的环境污染,小区绿化面积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如未履行,开发商须出具相应赔偿方案。

7、我们的要求:

(1)垃圾场必须立即停用,且不再有垃圾进场;

(2)政府及开发商华夏公司须出具关于垃圾场处置的红头文件,明确现有垃圾场无害化处理标准、完结时间,并明确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给与业主赔偿;

(3)垃圾场未处理完毕,业主可拒绝收房;【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部分,第三条“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按合同规定将古达路修完;

(5)我们付了高昂的物业费请物业公司认真做好小区绿化 设备设施 小区环卫及安保工作。

[附件1]

[附件2]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5-07-17 是否超时:

您好!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您所反映的问题,建议联系房管局或建委。房管局联系电话:23316187、建委联系电话:2319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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