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5-07-14

标题:咨询男职工陪产假问题

您好,我是一名31岁孕妇,头胎即将生产,老公单位是私企说他们陪产假为3天,我记得晚育头胎的话,男方陪产假应为7天(不含六日),他们单位是否也应该执行此规定呢?若不执行是否属于违反政策规定?还有,可否告知该文件规定的名称和文号便于我们了解查询呢?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7-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文件依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2014】,津计生委【2003】65号。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0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