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15-07-13

标题:哺乳假问题

目前天津市还有没有关于哺乳假的相关规定?政府令第32号已经于2015年7月13日废止,那么如果产后确实存在由于单位较远造成的哺乳困难问题,应如何向工作单位申请哺乳假?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7-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因《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政府令第32号[1991])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19号[2015])明令废止,自2015年6月20日起失效。原文件中关于“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哺乳假等”有关规定,已无政策依据,后续是否会出台新的续接政策,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对于女职工哺乳期的相关规定是指女职工产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0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