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天津市还有没有关于哺乳假的相关规定?政府令第32号已经于2015年7月13日废止,那么如果产后确实存在由于单位较远造成的哺乳困难问题,应如何向工作单位申请哺乳假?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因《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政府令第32号[1991])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19号[2015])明令废止,自2015年6月20日起失效。原文件中关于“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哺乳假等”有关规定,已无政策依据,后续是否会出台新的续接政策,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对于女职工哺乳期的相关规定是指女职工产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0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因《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政府令第32号[1991])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19号[2015])明令废止,自2015年6月20日起失效。原文件中关于“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哺乳假等”有关规定,已无政策依据,后续是否会出台新的续接政策,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对于女职工哺乳期的相关规定是指女职工产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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