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5-07-08

标题:为什么我们干些特岗的工作在发工资时也显示享受特岗待遇可就是不给去劳动局申请特岗职工岗位呢?

我是一个天津港一公司的益港机械司机我们是劳务派遣工,我们这里跟我们干同样工作的正式员工在劳动局的岗位认定上是特岗员工而我们益港的员工只是享受工资条上显示的特岗经特,而并没有在劳动局注册为特岗员工,在我像益港咨询时益港回复我说劳动局不给我们半特岗~我希望有关部门能解决我们的特岗身份问题~~不知只享受特岗那几百块钱我们希望的是能和正式工一样有一个在劳动局在册的特岗员工身份。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7-2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能办理特岗退休的问题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耐心等待二次答复。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4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1997年原劳动部办公厅下发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明确指出:“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1999]8号)指出“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特殊工种范围的界定,以国家原各行业主管部、委下发的有关文件为依据。对于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行业均相同的工种,如原各行业主管部、委下发文件时,经国家原劳动部同意,已明确规定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方可比照执行;否则,不得比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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