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谢** 提问时间:2015-07-04

标题:紫韵花苑小区违法收取停车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公司凭什么收停车费?

关于收取停车费,基本就是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

A、土地使用费: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包括小区的道路位置都属于全体业主,作为物业公司,你不具有所有权,说白了,根本就不是你的东西,你凭什么收取使用费?

B、保管费:保管费的2个原则,一是自愿 、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请问物业,你凭什么强迫业务委托你保管。即使让你委托保管车辆,你要承担那些责任和业务,这个是需要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若车子在小区发生刮擦、划痕,你作为收费方,承担什么责任?提供哪些赔偿?

二、物业公司收停车费的主体有合法性吗?

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小区服务单位,哪个部门或个人赋予你向不属于你的用地收取停车费?

A、请出示对本小区由公安机关审批的“停车场许可证”;

B、请出示你们的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业管理办法要求,你们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的许可和相关批文;

C、本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请你们出示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三、利用小区内部公共用地规划停车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小区竣工交付使用社会评审报告及业主投票意见等手续。物业公司你能向业主出示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小区车位的审批规划等手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小区公用场所属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所有,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虽然2008年起施行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新物权法颁布在此条例之后,很明显政府的规章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自从2014年下半年以来,我们小区物业公司开始向进入小区的车辆收取150-180元/月的停车费,否则不准进入小区,造成大量业主无家可归的事实,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因此我们广大业主恳请政府有关部门明察此事,公平、公正解决物业公司侵犯广大业主的违法行为。

紫韵花苑广大业主

2015.7.4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5-07-1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武清区房管局十分重视,已责成紫韵枫尚物业服务中心与您电话沟通,向您解释了车位费用的计算及收取情况等。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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