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闫** 提问时间:2015-07-04

标题:2002以前买的商品房,开发商未办初始登记,购房人可否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本市房屋权登记条例第59条)

购房人1998年买的某开发单位的商品房,房款早已付清,至今未办产权证。开发商未办理初始登记,购房人未办理预告登记,税费也未交,开发商也未开购房发票。开发商未注销。

购房人可否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59条的规定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07-14 是否超时:否

闫**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7月6日

闫**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办理产权办证问题,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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