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退休后再就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视为劳务合同吗
您好!
1.我父亲于2011年按特殊工种(55岁)在河北退休,在2002年已与河北原单位买断。 于是,在2005年与新单位在塘沽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到期后又续签五年至2015年结束。
2.目前,塘沽单位认为自2011年在河北退休后,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有可能以此为由辞退我父亲。
3.我查阅资料,塘沽单位说法正确,但该单位再次与我父亲签订合同时,由于术业不专,并未有书面说明是否退休,因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一名普通劳动者,不可能也不会去关注退休后再就业是签订劳动还是劳务合同。
4.如果自2011年后视为劳务合同,那作为劳动者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毕竟也付出了劳动,也应该得到相应报酬的。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