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宋** 提问时间:2015-07-03

标题:退休后再就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视为劳务合同吗

您好!

1.我父亲于2011年按特殊工种(55岁)在河北退休,在2002年已与河北原单位买断。 于是,在2005年与新单位在塘沽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到期后又续签五年至2015年结束。

2.目前,塘沽单位认为自2011年在河北退休后,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有可能以此为由辞退我父亲。

3.我查阅资料,塘沽单位说法正确,但该单位再次与我父亲签订合同时,由于术业不专,并未有书面说明是否退休,因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一名普通劳动者,不可能也不会去关注退休后再就业是签订劳动还是劳务合同。

4.如果自2011年后视为劳务合同,那作为劳动者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毕竟也付出了劳动,也应该得到相应报酬的。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7-0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退休人员返聘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作出政策解释,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9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