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5-06-29

标题:我的五月份失业金和医疗保险金去哪了?

我四月份失业,经认定五月份开始领取失业金。六月15日去街道领取的失业金存折。存折上只有一个月的失业金。经过查寻,六月份医疗保险有缴费记录,五月份没有缴费记录。

先后和街道及河东社保交涉,均没有满意答复。且和热线12333答复不一致。

特此向贵部门反映,请求予以解决。

本人疑问:1.五月份的失业金为何六月发放。

2.五月份享受医保,为何没有缴费,并且不给补缴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7-1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尽快答复您提出的失业保险问题,请您耐心等待二次答复。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王**因协商一致-单位提出原因,于2015年4月26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并于2015年5月28日在河东区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已于6月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6月份也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该人员对此有疑问,一是五月份的失业保险金为何六月发,二是五月份享受医保,为何没有缴费,并且不给补缴。针对以上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5号)规定,“2015年1月1日后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 ,“失业保险金于办理申领手续次月发放”。王**于2015年5月办理失业登记与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6月领取到失业保险金。

依据《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51号)规定,“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每月应及时汇总当月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申领情况,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于每月1日至8日,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手续。” 王**于2015年5月28日申领失业保险金,已超过5月份医疗保险的缴费申报期, 6月份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手续,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月数与享受失业保险金月数一致。同时,文件规定: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至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垫付,经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补征集手续后,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医疗保险窗口办理报销手续。经与王**沟通,其在5月份并没有发生医疗费用,不符合补征集条件。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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