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 54 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的相关规定:本市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房屋被依法征收(拆迁)家庭出售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面向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住房困难户较多企业中的住房困难职工出售的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因房屋被依法征收而准予购买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方可转让,转让时免交土地收益综合价款,办理权属登记时在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标注“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对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权属登记时在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标注“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字样,并标注准许上市交易转让日前,即购买人缴纳契税满5年的日期。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