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东丽湖供热站拒绝办理供热报停业务,强行供热
本人自2007年购东丽湖万科城凭澜苑9-1-402房屋后,因存在房屋质量问题无法接收,导致签署供热合同事项未完成,即业主一直未和东丽湖供热站签署供热合同.
在未正式完成签署供热合同的情况下,东丽湖供热站无视业主多年来的停热要求,强行供热,并以形成事实供热为由,要求业主交付高额采暖费和滞纳金.
业主澄清事实如下:一方面,2007-2009年之间, 因质量问题导致房屋未完成接收前,房屋处于未交付状态,故供热费用不应由业主负担,而应由开发商东丽湖万科承担;另一方面,业主因房屋质量纠纷解决拖延,为避免进一步扩大供热收费问题,多次前往供热站要求停止供热,但供热站以未交付供热费以及所谓滞纳金为由,从2007年始直至2015年6月,每年都在业主办理该业务的时候拒绝办理停热,无视业主要求继续强行供热,形成强卖行为,并引用所谓滞纳金规定,不断增加该房屋供热费用,造成类似”高利贷利滚利”的事实发生,使得供热费用滚雪球般越来越大.
在以上事实发生后,业主多次和供热站联系,认为欠费并非业主故意造成,而起因于万科房屋质量导致延迟收房所致;同时,此后引起的供热费用继续增加,则是东丽湖供热站无视业主停热要求,强行供热造成.
基于以上事实:
1\业主投诉东丽湖供热站违反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供热法规,以拒绝办理停热为手段,造成业主经济损失;请问,国家法律法规哪一条指明办理停热和清缴欠费是捆绑的?
2\投诉东丽湖供热站在未签订有效供热合同的前提下,无视业主要求,擅自强行供热,形成”强卖”行为,并进一步以形成事实供热为借口,继续增加征收供热费用.请问:有哪一条法律法规规定了供热站可以无视业主要求,强行供热的?
以上事宜,业主本人本着协商的态度,恳请该供热站的上级部门城建主管部门帮助协商解决.
业主本人保留就此事不能协商解决而继续申诉或起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