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5-06-16

标题:我市老年人生活补助政策存在缺陷

您好

2003年我父亲通过购买商品房将户口从外地老家农村迁到我市塘沽杭州道街,一直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亦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我市于2009年4月17日颁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第三章规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20年以上的人员,可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我父亲因取得本市户籍年限短而不能享受我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由于天津市的蓝印户口政策并没有限制老年人,且早于津政发[2009]22号文颁布,天津市的这种不完善的政策造成我父亲在76岁还不能享受每月60元的老龄补助。目前全国不论农村和城市,多年前已普老龄补助了,而天津市像我父亲这样一类老龄人却因津政发[2009]22号文被排斥在我大中华“老有所养”的惠民措施之外,实在是让人寒心!请问市民政局,我中华家的惠民之光不能普照我大天津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6-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老年人生活补助的申请设置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每人每月发给80元老年人生活补助,过渡期内老年人生活补助不做调整。建议网民及时到居委会为老人参保,网民表示感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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