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15-06-14

标题:停气不合理收费

您好!

因外出家中无人需要停暖气。以前停气只要报停备案即可,手续简便。因为我们是一户一环的,工人操作起来也相当方便,只要把楼道中的节(截)门拧90度,主管道一点都不漏气,居室内就一点气都没有。申请供气也十分简便,口头申请交50元手续费供热站即派工人将两个节门打开当年就又可以供气了。

不知从何时开始你有了新说法,想停气要交百分之二十的采暖补偿费,我交这个费用补偿谁呀?!!!这又不像家电待机可以随时启动!你能给我一个什么样的解释???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06-2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杨**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16日

尊敬的杨**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查, 一、关于20%热能损耗费的问题:2010年6月市人大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借鉴我国北方许多城市收取损耗补偿费的做法,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并后,印发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暂停供热用热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行情况是有影响的,还会影响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效果。二是,供热系统建设具有区域性,无论用热户是否用热,都要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维修和管理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用热户交纳的热费(或补偿费),这样才能保障供热设施的完好和供热单位的生存发展。三是,现行供热成本中,包括按用热负荷占用的固定成本和按供应热量的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成本占供热成本的20%以上。固定成本主要考虑供热设施的折旧、维修以及建筑公共部分耗热,尽管与用热户是否用热没有直接关系,也须有这部分投入,其费用应由全体用热户分担。变动成本是指部分水、电、燃料等费用,用热户暂停供热后,只是减少了变动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维修、折旧等费用不会因某些用户暂停供热而减少。 二、关于办理暂停供热问题:9月30日前办理暂停用热,①一般来说供热单位从每年的10月份开始,对供热管网及供热设施进行打压试水工作,此后就不能再办理暂停或恢复用热了。②供热单位对管网进行水力平衡调试期间,需按照各分支管路的负荷变化情况进行调试,如再行办理恢复或暂停用热,将会破坏水力平衡,影响整体供热效果。 就此问题已与住户沟通、解释相关政策,用户表示知晓。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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