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5-06-11

标题:为什么每个区转正政策不一致!

您好,我是北辰区某镇一名新招录的事业编工作人员,之前有三年的工作经验。按国家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应该为三个月,最长最长也就半年。而北辰区人社局无论是应届毕业生还是有几年工作经验的考生全部按一年试用期计算,我觉得这严重不公平。况且我同一届的同学也和我同年考入了其他区的事业编,而他试用期却只有半年。只是天津市不同的区就有相差这么大的差别,简直让人哗然!而北辰人社局或有些区人社局我想他们可能并不是针对某个人或某些人,只是为了统一转正,给自己工作中行方便,省的分批处理。但就为了给自己省事侵害的其他人半年的利益,半年的工资半年的公积金,对于每一个人是多么的宝贵。作为新录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于考核期的弱势群体,大家有苦不敢说,有怒不敢言,默默承受着北辰人社局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希望市有关领导能给基层工作人员维个权,我们的工作生活压力已经不小,希望我们的心里能舒服些。谢谢您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6-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您反映的有关试用期约定问题已转给相关部门阅处,请您耐心等待二次答复。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1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事业单位试用期问题,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2号)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 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为 12个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王*在进入事业单位之前,已经有过三年工作经验,因而不适用关于试用期12个月的规定,聘用单位不应与其约定12个月试用期。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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