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您咨询的转诊转院问题已转给相关部门研阅,请您耐心等待二次答复。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1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业务部门已与2015年6月15日(周一)上午11.25,与本人电话沟通,进行政策解释。按照津人社局发〔2014〕86号第六条,第十二款,第2项“转外就医。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本市以外住院治疗的,经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出具证明,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因病情需要再次转诊转院的,应由转出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参保人员在外埠医院住院治疗后,需定期或不定期到该就医医院进行门诊(或住院)复查的,可不必再经过审批备案,发生的医疗费按转外就医的办法申报结算。”具体请其咨询所属经办机构。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