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桂* 提问时间:2015-06-05

标题:关于供热滞纳金减免事宜

本人朋友房产在东丽湖盛锦苑19号楼,由于09自从交房后就一直未入住,也没有装修,朋友一直住台湾,以为不使用供热,就不需要交费,然后十年下来滞纳金比本金还要多,因为此特殊原因到供热公司协商,但遭到拒绝。因此希望有关部门帮忙解决这个问题,现在知道了,不是不交费,我们也在积极协调缴费事宜,但还是被拒之门外。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06-1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桂*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6日

尊敬的桂*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查,您的朋友于2015年1月5日到供热公司核查过费用,此房屋自购买后第二年一直处于欠费状态。根据供热合同规定业主应在每年规定日期到供热公司缴纳费用,逾期交费时限后,供热公司曾张贴通知,告知业主尽快补交采暖欠费,业主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欠费,根据《天津供热用热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及时到供热公司补缴欠费。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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