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限价商品房二次交易相关问题
本人于2011年5月购置津南区浯水道限价商品房,已取得房产证,现离津工作欲出售,遂咨询相关问题。
1.限价商品房二次交易时营业税是否参照2015年新政,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若限价商品房二次交易时已满5年(房产证满5年)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2.“非住宅类房产”和“非普通住宅”如何界定?有何区别?
3.若限价商品房二次交易时满足“家庭唯一住宅”或“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条件,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4.限价商品房二次交易的溢价部分是否有要求要上交国家30%?
5.买方购买二次交易的不足90平方米的限价商品房,是否只缴纳交易总额1%的契税?是否还要缴纳1%的土地出让金?
请予以解释说明。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