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15-06-02

标题:限价商品房二次交易相关问题

本人于2011年5月购置津南区浯水道限价商品房,已取得房产证,现离津工作欲出售,遂咨询相关问题。

1.限价商品房二次交易时营业税是否参照2015年新政,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若限价商品房二次交易时已满5年(房产证满5年)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2.“非住宅类房产”和“非普通住宅”如何界定?有何区别?

3.若限价商品房二次交易时满足“家庭唯一住宅”或“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条件,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4.限价商品房二次交易的溢价部分是否有要求要上交国家30%?

5.买方购买二次交易的不足90平方米的限价商品房,是否只缴纳交易总额1%的契税?是否还要缴纳1%的土地出让金?

请予以解释说明。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06-03 是否超时:否

杨*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6月3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