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阿琳潮汕沙锅店在居民楼1层设立其厨房,营业扰民,违法经营
从2014年11至今,这个问题我已经反应多次,可是到现仍然未得到解决。
位于迎水道249号的阿琳潮汕沙锅店,其在2015年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时所提供的经营场所房屋(申请餐饮执照时,提供的是迎水道249号的房产证明,249号实为日华里30号楼的裙楼,非独立建筑)大小与实际经营场地大小、范围不一致,实际经营场地超出申报时提供的经营场所房屋范围。超出部分位于日华里30号楼1门1层内,楼内是其厨房,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气严重影响楼上居民生活,夜间营业扰民严重。
依据《关于促进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和居民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49号文件第10条规定,即“对以居民楼底商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和环保部门同意后,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规定,此种情况必须经楼上邻居同意方可发放许可证书,但未履行此程序;依据2015年1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五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规定,该店是今年批准的企业,其营运实为违法。
因此,阿琳潮汕沙锅店在居民楼1层内经营餐饮,且噪音、油烟严重,违反了上述两条法规,请求如实核查 ,制止其违法经营。
恳请局长同志,督促办理。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