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建滨海一号的业主,在物业前期服务协议中第四章第十六条,明确了小区车位有购买和向产权方租赁两种形式,而且租售的时间合同写明是参照本协议第十、第十一条,就是开始时间和缴费金额以及缴费方式,但是现在物业迟迟不出租车位,请问我可不可以以物业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向物业方要求减免这部分的物业费用?
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6月2日
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6月2日
赵*同志: 您好,就您咨询滨海新区中建滨海一号小区车位问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6月12日
您好,就您咨询滨海新区中建滨海一号小区车位问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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