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代**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根据2011年1月11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的《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3号)中第四条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保修。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