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滕* 提问时间:2015-05-28

标题:请环保局依法治理,多次反映,你们的行动呢?

位于迎水道249号的阿琳潮汕沙锅店,其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时所提供的经营场所房屋大小与实际经营场地大小、范围不一致,实际经营场地超出申报时提供的经营场所房屋范围。超出部分位于日华里30号楼1门1层内,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气严重影响楼上居民生活,夜间营业严重扰民。

依据《关于促进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和居民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49号文件第10条规定,即“对以居民楼底商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和环保部门同意后,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及2015年1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五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规定,请贵局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制止违法行为。

法律明文规定,但实际运行中没有落实,既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也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五十七条规定.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15-05-2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餐饮业的噪声、油烟污染问题由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该问题建议您向辖区政府反映协调街道解决。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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