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5-05-27

标题:关于公司不续签合同的赔偿问题

您好,我媳妇在原单位工作了10年,于2014年4月28日生产,她的合同应该在2014年2月份到期。由于孩子喂养困难一直没能去上班,到2015年4月上旬跟单位联系希望回公司继续上班,公司于5月26日跟我媳妇说单位现在没有合适她的职位,不跟我媳妇续签合同了,让我媳妇离职。也没有提出离职补偿。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劳动法中的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如果适用的话应该如何补偿?请尽量详细说明,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5-2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的相关政策,网民表示感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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