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同志:
来信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关心。现就您信中反映的枣类补偿标准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定,果树补偿以果树的生长周期分苗木期、幼果期、初果期、盛果期四个阶段进行,幼果期是指果树从栽植起到第一次结果这一阶段,初果期是指果树开始结果到具有一定的经济产量这一阶段,盛果期是指果树树冠扩大缓慢,结果相对稳定的阶段。
冬枣苗木期补偿标准25-50元/株;幼果期补偿标准140-240元/株;初果期补偿标准350-600元/株;盛果期补偿标准700-1200元/株。
红枣苗木期补偿标准25-50元/株;幼果期补偿标准150-220元/株;初果期补偿标准375-550元/株;盛果期补偿标准750-1100元/株。
上述标准为天津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是重置成本价或市场价。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一致或类似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一致的,各区县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