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宋** 提问时间:2015-05-25

标题:咨询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今查看:市国土房管局下发《关于混合型公寓项目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已经按照“居住”或“非居住”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凡再次办理房地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手续时,依权利人申请,可对房屋用途进行调整并确认,同时必须提交承诺书,确认房屋用途,且以后不得对房屋用途进行二次调整。”

“对已经购买“混合型公寓”或“公寓”,并按“非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等手续,现权利人申请按“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的,原已交纳的税费不再调整。权属证书备注栏中注记“居住型公寓”。”

天津市和平区金茂广场四号楼,购房合同注明房屋用途为公寓,国土局公告也注明房屋用途为:公寓,商业。但下发产权证变为了“其他商服用地”,设计用途为“非居住”。

咨询:1.为什么房屋用途变更,法理依据是什么?

2.按照《通知》规定,如何变更为“居住”用途。如果不能变更,请详细说明原因和法律法规依据。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06-16 是否超时:否

宋**: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5月28日

宋**:

您好,就您反映金茂广场四号楼房屋设计用途问题,我局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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