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出租车载客过程中中绕道多收取乘客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是否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您好!关于出租车的相关问题建议依照《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进行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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