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蒋* 提问时间:2015-05-21

标题:市人力社保局职能部门未收到您特岗退休申请的申报材料

看看天津市劳动局对于基层干部特岗退休审核问题是如何回答:

2015年5月14日向天津市劳动局局长信箱,反应天津市劳动局办事效率低问题。

天津市劳动局回复:

蒋*同志您好:

经查,市人力社保局职能部门未收到您特岗退休申请的申报材料,请您向您的存档部门进一步核实您的特岗退休的申报情况。

经过与存档部门核实:

已经向天津市劳动局提交基层干部特岗退休申报材料并多次提交补充资料,并在2014年11月20日,天津市劳动局到滨海新区大港劳动局进行现场办公,天津市劳动局养老保险处陈处长在查阅蒋*的人事档案后,提出了以下3点疑问,要求原单位给予答复。

疑问1、蒋*同志1985年由工人身份转为干部身份后为什么还在一线岗位工作? 本人解释1:这才是基层干部

2、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蒋*到班组当班长,请单位提供当时的定员标准? 本人解释2:当班组长不是满足天津市特岗要求吗?怎么还有疑问,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与定员有什么关系。

3、现在我们单位还有多少人,从工人身份转为干部身份后仍然在一线岗位工作?本人解释3:本人在一线岗位工作,与其他人什么关系,这不是无理要求吗?

虽然如此疑问是无理,原单位天津石化公司也都答复了,并且本人完全都满足国家1978-104号文件及天津市劳动局对基层干部的苛刻条件,并且按着天津市劳动局要求,多次提交补充资料,还说没有提交申请,理由也太不充分了吧,审核以各种理由就是不通过,没有通过也罢,市人力社保局职能部门竟然说:未收到特岗退休申请的申报材料。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请核查,已经都审核了,还没有申报资料吗?是不作为还是效率太低问题或者说没有给钱故意刁难呢?,我2014年6月7日申请特岗退休到2015年6月7日申请就要到一年了(现在已经56岁多了,一年多没有享受待遇),如果一年内还没有审批,谁来负责呢?

同样的问题我反映到国家劳动局,反应问题的日期是2015年5月14日,竟然答复日期是2015年3月24日怎么我没写就回复了吗?

另外反映的问题一个也没有答复,答复的5个特岗条件我都满足,提供资料也提供了,天津市劳动局难道没有收到申请资料吗?怎么还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为什么回复都是千篇一律,对问题就是不回复呢?看看天津市劳动局是怎样答复的,内容如下:

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处理结果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劳动部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文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工种必须按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

(二) 必须是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殊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三) 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有原始记录。

(四) 男年龄满55岁、女年满45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五) 对从事特殊工种基层干部的界定,仅限于工作条件与职工相同且跟班作业的班组长。

如果反应人从事特殊工种的经历原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并能提供体现特岗经历的原始材料,建议按照相关程序箱存档机构提出申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劳动局回复同样都是避开已经提交特岗退休申请,还是建议按照相关程序箱存档机构提出申请。真是彻头彻尾的推卸责任。提交特岗退休申请经过存档部门及滨海新区劳动部门确认,已经多次提交天津市劳动局补充资料,那么谁在中间做更呢?

更有意思的事情,在2015年5月8日要求我从新填写2015年特岗申请表及特岗申请说明(当然不会重新填写),是否这样就可以继续审核一年呢?(规定特岗退休提前一年申请)如果审核时间超过一年天津市劳动局就是有责任。

2015年5月21日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5-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您反映的特岗退休问题尽快转给相关处室阅处,请您耐心等待二次答复。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5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对蒋*来件反映问题逐一回复如下:

(一)超龄申报的原因

按照我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本年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人员年初备案制度”,蒋*同志应在2013年初,向其档案存放部门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了申报延误。

蒋*同志2014年4月与天津港保税区天津俊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将本人档案转至居住地大港后,于2014年7月8日,按照“超龄申报人员”向存档机构(大港职业介绍所)提交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

(二)初审未通过的原因

在存档机构和主管部门初步审核蒋*同志档案过程中,发现蒋*同志档案中记载本人身份为干部,认为其申报身份与国家特殊工种管理工作政策《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不符,对此向本人进行了政策解释。

(三)申报条件的核实论证

蒋*同志对于政策解释不认同,于2014年7月20日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局长信箱”提交了《干部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为什么不能按特殊工种待遇退休》的信访件,市人力社保局就此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答。

2014年9月2日,天津石化公司炼油部向大港职业介绍所提交了蒋*同志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公示和公示报告。

为确保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对于具有干部身份的蒋*同志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条件,其本人是否确实长期在一线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等问题,滨海新区有关部门多次与蒋*同志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联系,要求原单位对上述情况务必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核实,并须提供相关原始凭证作为依据。

2014年11月14日,天津石化公司炼油部提交了一份《关于蒋*同志特殊工种实际工作经历的情况说明》核查材料。经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分析论证,认为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蒋*同志从事特岗工作经历,再次与其原工作单位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以及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要求原单位对于蒋*同志是否确实长期在一线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问题,再次进行更加深入细致地调查核实,并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015年4月15日,天津石化公司炼油部提交了一份单位盖章、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的《关于蒋*同志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核查材料和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新区各有关部门对核查材料再次进行了认真分析论证,并对核查材料提出了修改意见。

2015年4月27日,天津石化公司炼油部提交了修改完善后的核查材料,滨海新区人社局已按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另外,市人社局职工养老保险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于2015年5月26日下午14点到16点在西康路2号现场接待了蒋*,对他所反映的问题已经逐一作了政策解答。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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