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求助,有关如何定义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资的相关内容
局领导,您好,
我的问题是:
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一条,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中说明原工资不变,但在企业实际执行时,对原工资不变有不同解释。我的企业解释为原工资为基本工资,不含奖金部分。咨询12333后,同样被告知无法对“原工资”给出明确的定义,职工如有疑义,可进行仲裁。
此为基本概念,而非特例。如进行仲裁,不但可能恶化企业职工的关系,而且会增加政府、企业、个人相应的应对成本。
本人求助,请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原工资进行详细说明,使有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