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政府给老百姓办事为啥还要设这么多障碍?
在西青房管局办理房屋继承时,因三名继承人中有一名为植物人状态,其监护人持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书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给予的答复是上级部门印发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中注明没有病人妻子就是病人监护人的法院审判书不予办理。可家属阅读此规范后发现,规范中二、一般规定(一)申请及代理的第2段清楚写明:“监护人的证明文件指户籍证明、民政部门颁发的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的残疾证、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有指定权的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文书。”而且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配偶为第一监护人。拿着民法通则和市房管局印发的规范和房管局多次协商,给的答复均是需要法院监护人的判决否则不予办理。到法院咨询后得到的答复是配偶就是法定监护人,此案不予受理。难道必须要等到植物人苏醒或是死亡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吗?现病人等待房屋出售后继续治疗,房管部门无视法律,使的房屋不能及时被继承并出售,不能得到最佳时间的康复治疗。希望书记能从百姓的切身利益出发,考虑到老百姓的实际困难,给老百姓留一条活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