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5-05-10

标题:北辰区瑞宁家园7号楼底商花都KTV噪音严重扰民

环保局的同志您好,我反映一下北辰区瑞宁嘉园7号楼底商花都KTV噪音扰民问题,此KTV每日夜间经营致夜间2-3点,严重影响了居民休息,居民把问题反映到北辰区环保部门,可区环保部门把此问题推诿到民警处理,可我们详细看了一下《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饮食服务业、 文化娱乐业、修配加工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应当控制夜间经营时间。

禁止在居民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经营场所。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修配加工业等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事确实归环保部门处理,请贵部门为老百姓做点实事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15-05-2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正在调查处理中,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

2015年5月18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北辰区瑞宁嘉园7号楼底商花都KTV噪音扰民问题已收悉。根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以及在午间和夜间进行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在建成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商业宣传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过大音量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规定的活动区域和时间内进行。” 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此问题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北辰区环保局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噪声监测工作。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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