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6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