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今,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未参加社会保险,未为劳动者(栗**)缴纳社会保险费。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6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6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给在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到区县社会保险联合办公室投诉。受理时效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建议劳动者要及时维权。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9日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给在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到区县社会保险联合办公室投诉。受理时效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建议劳动者要及时维权。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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