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5-04-28

标题:试用期社保补缴问题咨询,谢谢!

您好!

我于2012年11月份到现单位工作,2012.11--2013.05 期间是试用期,单位没有给缴纳社保,请问可以补缴吗?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6-1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428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缴纳保险的相关政策,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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