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栗** 提问时间:2015-04-28

标题: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用人单位(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今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栗**)。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6-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8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劳动者应到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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